当您点击本链接浏览我们的香港招股说明书,即向我们确认(1)您(i)并非美国人士(定义见《1933年美国证券法(经修订)》(“美国证券法”)S规例),且(ii)并非身在美国;或(2)您及您所代表的人士均为合资格机构买家(定义见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)及合资格买家(定义见《美国投资公司法》第2(a)(51)条及该条第2a51-1项规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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